藝術的社會實踐──一些美國的案例

社會實踐訴求愈漸主流的今日,越來越多藝術家以創作對社會議題有影響力的作品為目標。但究竟如何辨別行動主義式的藝術,仍然是個難題。

 參與式藝術不是新概念,事實上一個世紀以前,巴黎的超現實主義者們就曾提出過,1950及60年代,行為藝術家卡普洛(Allen Kaprow)與激流主義(Fluxus)將集體行動變成新的藝術形式,70年代更有許多藝術家提出各式各樣打破成規、涉及社會參與的作品方案,讓界線更加模糊。

 像是瑪麗安.夏皮洛(Miriam Schapiro)與朱蒂.芝加哥(Judy Chicago)在1972年率領藝術學院的女大學生,拿起電鑽翻修一整棟好萊塢邊陲的房屋成為〈女人屋〉展覽空間,烏寇絲(Mierle Laderman Ukeles)在1978年到紐約清潔隊擔任駐地藝術家,以十一個月的時間和八千多名清潔人員握手慰勞他們的辛勞,至今仍維持清潔隊駐地藝術家的角色。這些創作成為一種社會實踐,一種特別具有社會與政治意圖的參與式藝術,希望引起大眾對於社會議題的注視,或是改善社群環境,賦予某個社會群體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