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瑞典MU標準合約
by Katarina Renman Claesson
2009年,瑞典政府與視覺藝術家、工藝匠師、工業與圖像設計師、攝影師代表機構一同制定了一個合約書的架構(MU Agreement)。目前適用的合約書是2014年更新的版本,提供雙方協商備忘使用,有效期間為簽訂協議成立後的三個月。
MU是瑞典文Medverkan(參與)、Utstallning(展覽)的簡寫,契約包括支付還活著的藝術家參與國立機構展覽,也包括藝術家與活動主辦者之間訂定協議,等需要納入考量的相關強制型、建議型費用。在協議的第二項中特別指名,政府機構策劃一個受到MU協議書保護的展覽時,必須遵守的條約。
MU協議書不只對展覽相關的契約制定與費用規範很重要,也是經由政府推薦(軟式法律)官方補助機構舉辦臨時性展覽的行政程序,長期來說,有助於奠定藝術家與公辦展覽之間公平的工作模式、條件,以及付費的標準。
MU協議書細節
協議書包含了政府機構舉辦、一般大眾或大型私人團體可以參與、以一年為期限的展覽。政府機構包含了大使館、小型畫廊或藝術家經營的空間。可以在協議書中找到這些機構名單。
MU協議書的目標是為了決定:
1.協商的形式、內容,以及展覽籌辦單位與參與藝術家之間的合約簽定,
2.主辦方有義務支付藝術家展覽費,以取得作品的展出權,
3.展覽費總金額,
4.還有主辦者停辦展覽或作品受損、遺失時的責任歸屬。
協議第一項很重要,表明每次的協議不得預提藝術家的展覽費,或將這筆費用挪用其他開銷。MU協議構成合作的基礎,也被稱為主辦方與藝術家的「標準合約」。在標準合約之下,主辦方的責任為:
.盡可能在展覽籌備早期就開始與藝術家協商。
.必須與每個參與的藝術家簽約(藝術團體除外)。
.擬定藝術家參展的條款及規範。
.支付展覽費用(MU tariff),甚至主辦方與藝術家之間沒有簽訂協議也必須強制執行。
標準合約也必須規範以下項目:
.展覽花費的補貼,例如運費、保險、旅費、技術、設備等
.藝術家在展覽前、中、後所進行的準備工作工資補貼,包括藝術家在製造期間、目錄、布展、還有會議,草擬節目時提出的貢獻,以及任何輔助的工作等
.在展覽結束後使用藝術家的作品,包括版權的問題例如在主辦單位的網站上刊登作品的照片。
.強制性的展覽費用(第五項)。
.主辦方策劃展覽的細節,包括在多個地點展出。
.告知藝術家撥款的確切日期與形式。
每份合約必須包含展覽的描述、特定的日期、地點、主辦者、參與藝術家、交件時間、作品清單等。如果主辦因為遺失、損害或其他MU協議書中描述的事件而無法展出作品,每份合約的補償金,還有展覽的版權費,仍須依照完整的展覽期間支付。並且需要賠償遺失、受損作品。
MU合約也定義了展覽費用的計算方式,根據展覽時間,以及該期展覽前一年度的參觀人數。支付藝術家的基本費用,個展為5700瑞典克朗、二至三人聯展3500克朗、四至二十人聯展2400克朗(克朗:台幣=1:3.2)。包含可移動性作品的展覽,例如執行時間少於一週的表演,也適用展覽費制度。在以下特別狀況下,不需支付展覽費用:
.作品為目前正在就讀的學生所創作,展覽與學生課程相關。
.交付主辦單位一件沒有在展覽之前事先評估過的作品展出。
.十八歲以下孩童作品的展覽。
.主辦單位教育推廣活動所產出的作品展覽。
藝術家與主辦單位之間因每一份合約所延伸的紛爭,首先會由契約雙方協調談判。兩者皆有權力將MU合約內相關條款的落實與詮釋問題交付給雙方共同指派的顧問團體,督導合約的落實與應用,根據MU合約第八條。這個團體會有至少一位瑞典藝術委員會代表的席次,能針對問題發表指導性的解決方針,也能邀請主辦單位、藝術家,以及其他相關人士共同商討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採取法院途徑,藉由司法獲得最後的審判。
相關資訊
http://www.kro.se/sites/default/files/MU_eng_0.pdf
文章來源「歐洲藝術家展覽權利金研討會文集」
https://www.iaa-europe.eu/…/exhibition-remuneration-righ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