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國的展覽權益

翻譯自原文:Marie-Anne Ferry-Fall(ADAGP執行長)

在法國,智慧財產權並沒有特別詳述展覽權益(exhibition right),但一般普遍接受,它屬於表演權益(right of performance)一部分,在此前提下,作者能夠行使同意權(the right to consent),決定是否要「藉由任何管道和大眾溝通這件作品,特別是:1.公開展示、敘述表演、戲劇表演、公開講座、公開投影或在公開場合播送;2.遠端廣播」(法國著作權第122-2條),展覽一件作品因此可以被視為「公開展示」。

法國最高法院在2002年11月6日的兩條解釋函文指出,一張攝影作品的表演權益包括在大眾面前展出的權益。

雖然法律上有明確規範,展覽權益卻不常在法國被落實。

ADAGP是專門為法國圖像與視覺藝術家蒐集與分配著作費的團體,建立了一套展覽費用制度,只要會員要求即可行使。ADAGP會員與一些博物館所訂定的合約中,有納入展覽費用,這些大部分都是臨時性的展覽,目前還沒有其他系統性收取展覽授權費的方法。對於非ADAGP的會員來說,行使展覽著作權目前只是假想。

其實只有視覺藝術領域,施行展覽權益以及收取相關著作費用特別困難,舉例來說:像是音樂與影像等其他領域,都已廣泛接受及落實收取著作費。會造就這樣的不利處境有兩個原因,一個是歷史的(簡單來說,藝術家們長期允許這樣的事一再發生),另一個是預算的(對小型博物館與藝文中心來說,必須提高預算才能支付藝術家展覽費用)。

多年來,ADAGP倡導有效落實展覽權利金,強調提供博物館適當資源的必要性。

這個訴求有被聽見。

2011年,時任法國文化部長密特朗(Frederic Mitterrand)在「對視覺藝術的十五措施」中承諾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只要在公辦展覽中陳列還活著的藝術家的作品,就需要支付展覽費用。後來在2015年,由文化部長Fleur Pellerin和社會局長Marisol Tourraine所聯合發給地區文化事務負責人的通知書中強調,必須終結在視覺藝術領域的「不付費文化」,以及需要確保展覽權益及費用的有效落實。很可惜的,這些建議並沒有被落實。

2018年,文化部長Francoise Nyssen正式提出,在公辦藝術機構與美術館支付展覽費用會是優先政策,並且指派了政府相關藝術部門的負責人與國立美術館和大眾藝文中心對此議題展開對話、討論,找到足夠的資源來支付這筆需要支付給藝術家的展覽權利金預算。

希望這項的任務能夠發展成一個通用策略,確保展覽權的落實,提供藝術家足夠的作品勞務報酬。

https://www.adagp.fr/

文章來源「歐洲藝術家展覽權利金研討會文集」
https://www.iaa-europe.eu/…/exhibition-remuneration-right-i…